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基金绩效考核改革落地:薪酬与投资者盈亏“硬挂钩”基金经理强制跟投比升至40%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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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基金绩效考核改革落地:薪酬与投资者盈亏“硬挂钩”基金经理强制跟投比升至40%

  4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对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全文共七章三十一条,围绕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支付、内控管理及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

  薪酬结构方面,《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加强薪酬总额管理,根据基金投资收益、经营绩效、财务状况、市场水平、风险管理、发展战略和人员情况等因素,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薪酬总额及不同业务岗位、不同职级的薪酬标准和水平。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薪酬总额预算管理,鼓励适当延长管理周期,周期内薪酬总额变动应与基金投资收益、公司效益联动。

  《指引》强调,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因薪酬结构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或者业务激进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通过增设或提高福利和津补贴等形式规避本指引有关规定。

  在分配导向上,《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平衡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人员之间的薪酬标准和水平,加强极值管控和级差管理,及时调整过大、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差距,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倾斜力度。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审慎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绩效考核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其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应当包括基金产品业绩、投资者盈亏情况等。基金产品业绩指标应当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投资专业能力建设等,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应当包括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明确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此外,《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实行长周期考核,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三年以上的中长期指标。基金管理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进行考核时,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例如:“对负责主动权益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时,主动权益类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考核时,主动权益类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30%,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80%”;“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考核时,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在薪酬支付环节,《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标准、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比例应当与基金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开展、风险变化等情况相匹配,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不得快于等分比例。

  其中,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指引》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按照制度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包括减少、停止支付薪酬未支付部分,要求退还前述情形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实施中长期激励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

  在强制跟投方面,《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其中,新指引显著提高了基金经理和公募基金高管等当年全部绩效薪酬购买基金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跟投比例从2022年指引的20%提升至30%,且购买权益类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0%;基金经理的跟投比例从30%提升至40%。

  其中,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内控管理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董事会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对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薪酬预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等情况进行审议,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收益情况。

  在股东回报方面,《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股东分红机制,在加强资本积累、强化投资研究、风险防范、信息科技、投资者教育与社会责任等方面投入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产品中长期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审慎确定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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