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时代非法买卖外汇及其违法后果的实务研究与案例评析
2026-01-21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Coinbase,Bitget,Kraken,全球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原标题:汤健翔:加密货币时代非法买卖外汇及其违法后果的实务研究与案例评析(上)
外汇管理是我国维护经济稳定、保护外汇储备、促进产业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手段。在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和跨境资产配置的现实需求推动下,外汇问题已从“金融后台”走到“社会前台”,引发国家机关、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机关近年来公布的一系列非法买卖外汇与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表明,外汇违规行为正与数字货币交易、稳定币、高现金价值保单等金融载体相交织,呈现出更为复杂隐蔽的新样态。
目前中国内地对比特币、以太坊、稳定币等加密货币依然处于严格监管的状态,禁止买卖与交易。本文以我国当前的外汇管理规定与发展趋势为锚点,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与亲身参与的媒体访谈,系统梳理加密货币时代背景下的非法买卖外汇路径、入罪门槛与合规边界,对典型外汇违规案例与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实务界和有资产跨境需求的主体提供清晰可靠、操作性强的外汇合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主要包括:(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条例》将外汇分为经常项目外汇与资本项目外汇。常见的经常项目有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境外旅游费用、境外就医费用、赡家款收支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目前,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完全可兑换,境外买房、购买人寿保险及返还分红类保险、股票投资等均未全面开放,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进行,如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移民或继承)、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
外汇管理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货币汇率对外汇交易实施的限制性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对外汇进行数量管理,若当日单笔或累积的交易金额超过规限,则需提交申请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18年7月10日修订的《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四类规限的金额如下表所示:[1]
我国通过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和监管架构,防范外汇资金非法流动。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以《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为基础,以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为补充,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方式实现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全方位递进式规制。以下列举几项重要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了逃汇、套汇、非法结(购)汇、私自买卖外汇等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类型及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四种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分别是: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具体含义如下:
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
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
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还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买卖”,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实施“购买”和“出售”两种行为,只要存在“购买”或“出售”的任一行为,即可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
该《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等。
《解释》第二条明确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入罪罪名: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第五条对非法经营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进行了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虚拟货币政策方面,该《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一定性直接影响通过数字货币“过桥”结算外汇的法律性质。
综上所述,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框架通过《外汇管理条例》确立了外汇行政违法的底线,借助《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对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进行刑事追责,以洗钱罪对可能存在的上游犯罪链条进行补充打击,并不断发布新的文件对数字货币等新型外汇转移工具进行法律定性。了解这一法律框架,有利于我们在数字货币时代更好地理解并遵守外汇规定,保证外汇合规。
我国外汇管理局坚持高压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活动,2024年全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000余起,处罚没款约11亿元人民币。相关案例表明,实务中非法买卖外汇的表现形式往往是一个个具体的交易结构。数字货币时代的到来并未改变其行为本质,但不断翻新的手段和载体层出不穷。总的来看,具有代表性的非法买卖外汇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并非一个确定、规范的法律概念。它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有多种运作方式,包括跨境对敲、构造交易、黄牛换汇、非法改装移机境外的POS机刷卡、银行卡境外刷卡提现、非法分拆购付汇、现金走私、虚拟货币、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等等。
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又被称为“对敲型”,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现在多数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2]
就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而言,的刑事责任比较清晰。根据《刑法》《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从事“换汇黄牛”还是“对敲”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都涉嫌非法经营罪。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看,非法经营罪打击的重点就是从事非法外汇买卖的。
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也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当然,要构成这两个罪名必须有相应事实支持,如果涉及的买卖外汇资金是合法资金,也没有流向恐怖活动,则不涉及上述两个罪名。
2019年1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吴某等人利用控制的银行账户作为境内外收付款账户,采用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手法,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并从中获利。其间,被告人冯某在上海招揽需要进行外汇兑换的客户,并将客户所需要的币种、金额和账户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住在洛阳市的吴某,吴某等人确认后将收取人民币的账户发送给被告人冯某并转发客户,客户将需要换汇的人民币转入该指定账户,收款后吴某等人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对应外币,从而完成外汇买卖。被告人冯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法,先后为其招揽的客户非法换汇折合人民币共计3亿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严肃国法,保障国家外汇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近年来,加密货币兴起的新业态对传统跨境支付体系造成了冲击。与此同时,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及去中心化等特征,导致政府监管难度提升,令其成为滋生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平台、跨境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行为的天然温床。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数字货币流动不依赖于传统金融账户、外汇管控难以覆盖的特点,开展通过虚拟货币“过桥”,实现资金出境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即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链路,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目前披露的典型案例显示,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其中,泰达币(USDT)的使用尤为广泛。USDT是一种由Tether Limited公司发行的美元稳定币,旨在通过与美元1:1挂钩的方式,为虚拟货币市场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数字资产。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是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转载的检察日报文章也指出:“明确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此外,若提供虚拟货币的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曾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阶段,对于赵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回应表示,赵某团伙手机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能够互相印证,多名与兑换记录相关的收款方均为国内人员,且收款方的证言证实收到的款项为外国人支付的款项;各被告人承认团伙成员在迪拜向他人收取迪拉姆现金并按要求向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观点:“詹某祥、梁某钻为牟利,分别向范某玭等人提供大量银行账户,詹某祥另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知悉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犯罪类型,但可以证明二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认识,故认定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笔者在接受北京电视台访谈时,对比特币跨境支付购险案进行了评述,本案主要案情为:
“2022年初,上海某互联网公司技术总监张某在体检中发现早期肺部结节后,开始担忧未来的医疗费用负担。在咨询多家境内外保险机构后,他设计出了一套利用数字货币完成跨境支付的‘完美方案’。他首先在境内合规的数字货币交易所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购买比特币,然后通过混币服务将比特币转移至其在境外注册的交易平台账户,在塞舌尔交易所变现为美元后,最终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美国某高端医疗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整个过程中,张某先后使用了日本、马耳他、阿联酋三个不同国家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记录被故意分散在200多个虚拟货币地址中进行混淆。这份年缴保费2万美元的保单,虽然确实为其提供了医疗保障,但更重要的是实现了资产的跨境转移。202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与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进行例行信息交换时,通过比对交易数据,发现了这笔没有通过正规外汇渠道的异常保险交易,随即启动反洗钱调查程序。”
您好,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购买境外保险,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其违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加密货币跨境支付的监管细则,但根据相关法律,任何规避外汇额度管理的交易都在重点打击范围之内。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在于,
当事人巧妙地利用了各国监管政策差异和数字货币的跨境便利性,试图规避监管
。但需要强调的是,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并非绝对,特别是当资金最终进入传统金融体系时,仍然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监管部门对涉及加密货币的非法资金转移高度关注,并已明确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5]因此,
通过比特币支付保险费,本质上是在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逃避外汇监管的金融活动
很多人认为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能够有效保护交易隐私,这种认知是否存在误区?
这确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区块链虽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特征,但所有的交易记录都是在链上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特别是当数字货币通过交易所变现为法币,进入传统金融体系时,必须经过
。以本案涉及的美国保险公司为例,根据其国内《银行保密法》的规定,必须对单笔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进行报告,这些信息又会通过中美之间的监管合作渠道被共享,这也为后续执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类通过数字货币进行的跨境保险交易,暴露出当前监管体系中的哪些漏洞,未来将如何完善?
。不同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和政策各不相同,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套利的空间。不过,现在情况正在发生积极变化,我国已经与43个国家建立了金融情报交换机制,这大大增强了全球监管协同性。据我了解,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专门针对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监管办法,预计将会出台更为细化的管理规定。此外,2024年最高院与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明确纳入洗钱范畴。这意味着,
。总之,我国对数字货币及相关交易平台的监管会不断完善,对于利用数字货币跨境购险从而逃避管制的行为,打击力度只会越来越强。我国数字货币监管体系将持续向规范化、国际化迈进。
所谓分拆结售汇,俗称为“蚂蚁搬家”,是指利用多人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规避银行的真实性管理。“分拆”模式在资金流上体现出“境内分散、境外汇总”的特点,利用多人分散携带现钞出境,也属于“蚂蚁搬家”。
虽然《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已经失效,但其对个人分拆结售汇的定义仍可参考:(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二条规定: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也在《个人购汇申请书》与常见问答中反复强调“六不得”,明确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分拆结售汇的实质属于逃汇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分拆购汇行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骗购外汇/逃汇行为予以定罪定性,例如下面列举的线年,被告人尚某的弟弟尚某8到澳大利亚读大学,2016年,尚某8在澳大利亚购买房产需家中汇款。2016年6月,被告人尚某为将资金汇往澳大利亚,于2016年7月至10月,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尚某请托亲朋、同学、同事等31人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为本无购买外汇意愿和需求的人员购进外汇,并将所购买的外汇以上述人员的名义汇给其弟尚某8指定的澳大利亚账户。被告人实施上述分拆购汇结汇行为,是基于其明知国家为防止外汇资金非法外流,对个人购汇和结汇实行限额管理,为了购买大额外汇,而规避国家对外汇监管,采取虚构出国留学等经常项目下购汇的事实,隐瞒海外购房的资本性支出的真相,采取欺骗手段实施的购买外汇的行为,且数额达到该罪50万美元以上入罪的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所购外汇也未退回。故此,被告人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四千五百元。
[1]《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第2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27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5]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在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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